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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重视工人的职业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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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部新近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4月10日正式实施,与旧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体现了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的特点,对用人单位的有关责任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工人职业卫生防护,用人单位不应再“保持沉默”。

新《办法》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中,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具体内容、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后果等。企业作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责任重大,重视企业工人的职业卫生防护,应成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此,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权益;加大对企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组织、指导力度,设立专项培训资金,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积极进行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工作,逐步建立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报告定期上报制度;重点抓好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监管,最大限度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